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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#
發表於 2007-6-27 06:41 PM
| 只看該作者
[引文轉貼]地鐵擬講粗口可判監半年
下面引用由克斯頓在 2007/06/27 11:36am 發表的內容:
其實任何公司或機構所訂立既附例,
都要經過 立法會 通過批閱及作出修訂,
所以多少也遇政府扯上關係呀~ 1.唔係任何公司都可以訂立附例,附例係將執法權力下放予某機構從而減散政府負擔.即是搭車唔俾錢無理由下下報警,下放權力予某法定機構自行執法以為持公眾利益,執法是該機構的事,與政府無關
2.雖然政府為地鐵大股東,但上市公司運作不是大股東一人話事,政府也不是一人話事,兩鐵合拼是由政府及兩鐵管理層合組成的小組作出決策,政府角色是在立法會提案,而條例是在港英年代定下.政府沒有作出任何畫蛇添足的修定,只是搬字過紙,雖然愚蠢,但不見得政府雖要為前朝及兩鐵的謊謬負責
為甚麼港英年代兩鐵均為政府財產,兩鐵附例有所不同??
九鐵一向比較嚴???因為九鐵連接內地,所以港英政府陰謀論地應為新界鄉下佬同內地人就一定係無文化,跟住將九鐵罰則提高
咁謊茂.點解以前又會被通過呢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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